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,增强管理透明度,提高社会公信力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《公益慈善捐助公开指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,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,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,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。
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、公正、公平、及时的原则,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,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。
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资料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且应保证捐赠人、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、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。
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内容:
(一)基金会的基本信息;
(二)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;
(三)基金会的财务信息;
(四)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信息;
(五)基金会的慈善项目进展;
(六)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。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,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。
第六条 基金会在每年3月31日前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。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,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,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。
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: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网站、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6年9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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