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本基金会”)财务核算,加强财务管理,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、完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、勤俭节约的方针,努力降低管理成本,确保资金安全,提高资金使用效果。
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。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,认真负责,恪尽职守,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,审核原始凭证,编制记账凭据,登记现金账务,编制财务、会计报表,做到日清月结,账实相符、账证相符、账账相符、账表相符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、财会制度办事,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、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。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,财会人员有权拒付。
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
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,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,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;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。捐赠款实行统收、统支,统一管理。
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,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,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,不得遗漏。
第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范围使用财产;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或认定自主建设公益项目的捐赠,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,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。如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允许。
第十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,实行财务公开。本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,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,接受国家有关部门、社会组织、媒体和捐赠者的查询、监督和审计。
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,应当向社会公布储备的公益性项目接受自主建设认捐,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。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,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%;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,由区财政资助。
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、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,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。每笔开支1万元以下的,由秘书长审批;每笔超过1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长审批。
第三章 现金管理
第十四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
现金开支包括:
(一)职工工资、津贴、奖金、劳务、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;
(二)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;
(三)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;
(四)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。
第十五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:
(一)填写借款单。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;
(二)领导审批。借款单报秘书长签字批准。
(三)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。
(四)原则上私人不得借用公款。个别特殊情况需临时借款的,申请借款时应做出还款计划,并按权限报批。
第十六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:
(一)限期报销。因公借款,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1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,返纳结余金额;特殊情况的,应在一个月内结清,逾期未还的,由财务人员在工资福利中扣还。
(二)填写凭单。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,写明金额、用途,由本人签名,不得他人代签。原始凭证不许涂改;报销的发票中,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;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。
(三)领导审批。借款人执报销凭单,先经财务人员审核,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。
(四)办公经费的开支未按权限报批的,不得报销。开支要凭正式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报销。所有报销凭证单据必须有经手人、证明人签名,按审批权限审批。
(五)购买办公等用品的开支,由主办人员列明名称、数量,报领导同意方可办理,未经领导同意,不得随意购买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
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:
(一)固定资产。
(二)流动资产。
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:
(一)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设备、工具、器具等自用资产。
(二)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: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、使用、报废、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。办公设备实行归口管理,落实谁使用、谁管理的责任制度。会计人员要定期对办公设备进行清理,并对新购置的设备,及时登记造册,每年年底前对账务、实物进行一次清理核对。
(三)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,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,按规定计提折旧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。
(四)财产和物资管理,要建立验收、发放、保管和检查制度,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,做到账账相符,账物相符。
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:
(一)流动资产包括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应收及预付款项等。
(二)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、内部控制制度。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、制约和监督。
(三)对资金的使用情况,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,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。
第五章 财务决算
第二十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、资产质量、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,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。
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,在进行财产清查、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,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,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,做到账表一致、账账一致、账证一致、账实一致。
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,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。
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。
第六章 会计职责
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中所规定的职责,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,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。
第二十五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“潮阳区公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”,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,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,严格把审查关。
第二十七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、装订和保管,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、安全。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,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,制填会计报表,保存会计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。
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。凡查阅、复制、摘录会计档案,须经秘书长批准。
第七章 出纳职责
第三十一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和中国人民银行《加强现金管理规定》的规定要求,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。
第三十二条 审存现金、有价证券、空白收据、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,出纳员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,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。
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,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,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,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,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,不得由他人代办。
第三十四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“十个不准”:
不准挪用现金;不准私自使用公款;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;不准用白条抵库存;不准坐支现金;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;不准保存账外公款;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;不准签发空白支票;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。
第八章 审 计
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。本基金会根据需要,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。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于2013年7月26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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