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
为规范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,确保项目的有序运行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立项原则:
(一)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;
(二)充分考虑捐赠者的意愿;
(三)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、可行性和实效性。
第二条 基金会的公益项目按捐赠人意愿可分为:
(一)捐赠人有明确资金使用意愿的定向捐赠项目;
(二)捐赠人无明确资金使用意愿、捐赠资金列入基金会基金开展的自主立项项目。
第三条 定向捐赠项目的立项规定:
(一)根据捐赠者的意愿,由基金会和捐赠单位约定捐赠资金、捐赠项目及其他事项,并签订捐赠协议书。
(二)在项目捐赠资金到账后,项目执行单位提交接收捐赠资金的承诺书、单位资格文件(登记证书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)、项目预算书或项目计划书等。
第四条 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立项规定:
(一)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。
(二)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,报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管理负责,要建立明确的项目责任制度,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,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、检查验收,确保项目有序推进、切实完成。
第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管理负责:
(一)要按项目进度分期向项目执行单位拨付资金。对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的项目资金申请,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按规定向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后拨付。
(二)采取抽查等方式掌握项目执行情况、资金使用情况。
(三)根据项目实施情况,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。
(四)项目完成后,归档所有项目文件,检查项目完成效果,在理事会议上汇报并作总结评价。
第七条 本制度由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制度从2013年5月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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